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九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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