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1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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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二三號
聲請人理想旅運社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二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附表~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譁盛系統科技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壹萬玖仟壹佰元│0000000││││ 司曹博盛 │行│││││├─┼─────────┼─────────┼───────────┼────────┼────────┼──┤│2│常用機機有限公司傅│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九十二年四月七日│捌仟柒佰元│0000000││││春明│林分行│││││├─┼─────────┼─────────┼───────────┼────────┼────────┼──┤│3│聯賓塑膠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柒仟元│0000000││││司 江勝吉 │林分行│││││├─┼─────────┼─────────┼───────────┼────────┼────────┼──┤│4│江勝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貳萬零陸佰元│0000000│││││林分行│││││├─┼─────────┼─────────┼───────────┼────────┼────────┼──┤│5│三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叁萬零貳佰元│0000000││││司 趙正廷 │三重分行│││││├─┼─────────┼─────────┼───────────┼────────┼────────┼──┤│6│信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捌萬叁仟柒佰元│0000000││││司 陳秋郎 │行│││││├─┼─────────┼─────────┼───────────┼────────┼────────┼──┤│7│信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壹萬貳仟壹佰元│0000000││││ 司陳秋郎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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