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萬1,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