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蕭雪霞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文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4,824元(美金換算新台幣基準以支付命令聲請日即101年3月1日之台灣銀行賣出現金匯率為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552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2,052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