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742號抗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文章 複代理人 劉幸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謝諒 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22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相對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 等人聲請訴訟救助,原審准予訴訟救助。嗣於本院補充台銀帳戶之資金,非謝諒獲所有;謝諒獲雖擔任仲裁人,但無案源收入;謝諒獲名下之不動產,非謝諒獲所有,且其上均已設定高額抵押權,無法再貸款云云。
二、抗告人不服原裁定,謂相對人謝諒獲於其網站上自陳為美國耶魯大學博士,並於民國61年通過律師高考,主持律師事務所多年,目前擔任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又相對人謝諒獲與第三人 邱一峰許志嘉 於抗告人處所開立之綜合存款聯名帳戶,尚有新台幣11,382元。另相對人謝諒獲名下有數筆不動產,因借款而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謝諒謙謝邱春娥 等2人,顯然資金融通管道順暢。且相對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等均未提出證據,以釋明具訴訟救助之事由;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雖提出98及9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表,尚不足以釋明無資力。爰提起本件抗告,求另為適法之處分等語。
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費用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難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並未提供可由法院為訴訟救助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參前開判例意旨,並無調查或補正必要,原裁定就此部分未附論據理由及憑證,尚有不足。且原裁定就該兩公司之送達係由何人收受(原審卷第65至66頁)?該人有無權限收受該等送達?有無委任狀?有無送達效力?不無疑義。又相對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謝諒獲所提出陳報狀、謝謝國際律師事務所函(原審卷第43至48、52至53、57頁)、電子郵件(原審卷第49至51、54至56、59至61頁),99、98年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表(原審卷第62至63頁)等釋明訴訟救助。惟查,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於原聲請狀除e-mail外,並未記載事務所、住居所之所在,書狀格式不合法,則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係何人,容有未明,原裁定所准訴訟救助及送達對象(無地址,原審卷第67及67-1頁)為誰?已非無疑。又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是否具法人格?與謝諒獲關係如何?何以對兩者為裁定?亦有不詳。如謝諒獲果係原為律師之謝諒獲,懲戒後是否仍充任律師並執行職務?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業務執行與謝諒獲是否有關?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上開損益表及謝諒獲名下多筆不動產(本院卷第5至13頁)、帳戶存款(本院卷第4頁)可否為無資力之釋明,容非無疑?且卷內送達證書無謝諒獲簽名或印文,原裁定對於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之送達由何人收受?有無送達效力?亦不明確。如送達證書果為謝諒獲所書符號,該符號得否代替簽名而符民法規定,亦非無疑。綜上所述,原裁定有如上可議之處?則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非無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之本案訴訟標的金額如逾新臺幣150萬元者,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
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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