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安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均增列「刑法第25條第2項」。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有誤繕之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