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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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928號),經被告為認罪之表示,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更正為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則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