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89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4日起至135年1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5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81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點99計算,借款期限為5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7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79,13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8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354│建│130.43│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屋│騎│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範│││號│││││出│││單│││││││房屋層數│層│物│樓│計│位│圍│├──┼─┼──────┼────┼────┼─┼─┼─┼─┼─┼─┤│001│10│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1層樓房│65│12│18│96│平│全│││27│仁安路137號│南區新淵│鋼筋混凝│.5│.7│.2│.4│方││││││段354地│土造│4│1│4│9│公││││││號││││││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