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代號3584—92被告代號3584—92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附民字第2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勝利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