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6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68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台財訴字第095004711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3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蔡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