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應補充「刑法第11條前段」,並補充附件即起訴書壹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缺漏,爰依上揭說明補充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