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5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力安選任辯護人康存孝律師被告張明祥
羅勝智 楊偉帆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