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38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宇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宇平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陳宇平業於民國102年3月13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是以債務人因死亡而喪失權力能力與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請求,依上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