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聲請人 張家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叁仟肆佰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曾於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㈠應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㈡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
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㈢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105年3月22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3年3月23日起至105年3月23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八、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請說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103年3月23日起至105年3月23日止)之薪資,以及現今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各項獎金、各類津貼等在內),並提出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須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各項獎金、津貼等)、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在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2.聲請人是否另外有其他兼職收入、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倘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另就下列事項說明之:
⒈應陳報聲請人目前居住於何處?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
居住於上址?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係基於何關係設籍於該戶籍址?⒉就交通費1,000元部分,請聲請人說明其交通方式及路線
(如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應說明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等或說明聲請人所使用之汽、機車為何人所有?行駛路線為何?並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並應提出每月支出交通費用1,000元之相關單據。
⒊就勞、健保費用2,900元部分,應提出支出勞、健保費2,
9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⒋就支出市內電話費及行動電話費1,200元部分,請聲請人
說明其每月支出市內電話費為若干元?有無與他人共同負擔?另說明每月支出行動電話費為若干元?並請提出支出此部分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應受
扶養人王○○、王○○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受扶養者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王○○、王○○之關係,暨其他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受扶養人王○○、王○○是否領有任何政府補助金,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債務人清冊:㈠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㈡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
旨;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
十三、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另聲請人陳稱其名下不動產現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在案,請聲請人陳報該強制執行案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聲請人之不動產遭拍賣後,其拍賣價額扣除債務後有無餘額?餘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等)。
十四、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五、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六、請聲請人詳細說明積欠債務之原因為何?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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