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尤麒鈞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114年度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有期徒刑壹月肆月」,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有期徒刑壹月肆月」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