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陳慶瑜 (住址詳卷)

鄭明山 (住址詳卷)

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于晴 律師

附民被告 周元良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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