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陳慶瑜 (住址詳卷)
鄭明山 (住址詳卷)
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于晴 律師
附民被告 周元良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