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胡妮妮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胡妮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7號裁定准予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4年2月7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參照上開法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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