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40號
原   告 靖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碩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仁祥 即茂德億企
  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56元,應繳裁
   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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