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06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告加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民國九十年四月至九十一年四月間,原告為被告晒圖及裝訂合約,報酬計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惟被告迄未給付上開報酬與原告。
參、證據:提出送貨單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送貨單影本為證。被告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玗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