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九號
聲請人聯美彩色印刷打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林振芳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台富食品工業股份有│華信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貳萬玖仟柒佰玖拾│A0000000││││限公司│││玖元│││├─┼─────────┼─────────┼───────────┼────────┼────────┼──┤│2│台富食品工業股份有│華信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壹萬伍仟柒佰伍拾│A0000000││││限公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