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八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林振芳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六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三00六五一─二││壹│壹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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