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9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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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林振芳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財團法人念慈文教基│第一銀行松江分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貳萬元│RA九七四0六四││││金會 姜靜宜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