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誹謗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己○○被告英特發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九樓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丁○○戊○○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七八一號加重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誹謗一案(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七八一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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