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五六號
原告聯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芬芬 右原告與被告丙○○、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柒仟叁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零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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