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257號聲請人 許焌騰崴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除為清算人所明知者外,不列入清算之內,且應分別通知已知之債權人。而於清償公司債務後,如有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於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且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參照公司法第327條、第330條、第331條第1項、第4項規定自明。再按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另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崴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蒙以107年度司司更一字第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係於民國
106年7月3日就任為崴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7年5月12日起連續3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有刊登公告之新聞紙3紙在卷可稽;準此,聲請人於尚在催報債權之「三個月」期間內,即逕予辦理清算完結,又聲請人於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均未送監察人審查,僅陳明公司早於105年5月7日停業,並於
106年6月26日解散,無人願任監察人等語,揆諸首揭規定,其所為本件聲報自難謂合法,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清算人將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察人審查後,及待前述催告申報債權之公示期間屆滿,倘公司確已清算完結,則聲請人須重新踐行相關程序(即依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規定,造具結算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後,於法定期限內附具證明文件再向本院聲報,始屬適法,併此指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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