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屏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屏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屏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以105年度審訴第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年6月,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26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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