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柴晧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柴晧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