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445號
原   告  沈慶京
被   告 香港商信邦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JointopInte
      rnationalHolding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鄭詩敏 (ChengSze-Man)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收費答詢表查
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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