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張淑娟
原告與被告 曾伯丞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曾伯丞最新之
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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