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張淑娟
原告與被告 曾伯丞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曾伯丞最新之
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