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2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本院九十八年度司票字第八四三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即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至該本票發票人所提之時效抗辯,既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抗告法院於非訟程序中自不得審酌,應裁定駁回抗告(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判例、83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1號可資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兩紙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其發票日分別為93年2月及3月,迄今已五年有餘,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本票之權利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故該本票應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另抗告人與相對人並不相識,亦無任何財務往來,系爭本票係抗告人父親 張志富 向地下錢莊業者 黃緯綸 以新臺幣(下同)75萬元支票兌得32萬5千元之借貸憑證,其並稱為加強保證,形式上需具有教師資格之抗告人擔任保證人,抗告人不忍父親為錢所逼,不得已才簽下系爭本票,實際上並未借錢,且事後,75萬元支票已償還55萬元,但系爭本票卻未歸還。況系爭本票係錢莊以慣用借1元簽3元借貸憑證,事後再持該憑證暴力討債之模式,趁抗告人父親經濟危急時被迫簽下,顯係在非自由意志下產生之正常借貸關係,而相對人係地下錢莊業者黃緯綸所雇用之暴力討債集團首領,其於93年7月7日即持系爭本票藉詞以債權買賣向抗告人父親暴力討債,案經鈞院判刑八月在案(94年度訴字284號),是系爭本票既係地下錢莊業者黃緯綸為唆使相對人暴力討債所交付,其取得來源顯為惡意且有重大過失,依票據法第14條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相對人並非合法擁有債權,為此,爰提起抗告等語。
三、查相對人在本院原審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提示未獲付款,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為證,本院原審依上開規定裁定予以准許,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雖主張系爭本票票據上之權利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此由形式上審查即可認定云云,然我國消滅時效制度,權利人仍得於時效進行期間內為中斷時效之行為,時效亦可能因債務人之承認而中斷,是系爭本票之票據上權利是否確因時效而消滅,非經實體審理,仍不能明瞭,是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票據上之權利是否因時效而消滅乙事,為形式上審查即可認定云云,尚非可採。準此,應認抗告人之抗告理由係對於系爭本票債務之存否或抗告人是否得拒絕給付有所爭執,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抗告人其餘抗告理由亦屬實體上抗辯,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亦非本件抗告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從而,抗告人以上開理由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陳思睿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黃怡禎┌─────────────────────────────────────────────────────────────┐│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抗字第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3年3月13日│400,000元│93年6月25日│93年6月25日│CH207764││├──┼───────────┼─────────┼───────────┼───────────┼────────┼───┤│002│93年2月15日│400,000元│93年5月15日│93年5月15日│CH207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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