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5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3樓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然其未具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復未命其補正,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本院業將該命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向被告居所地為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然其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