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О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志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