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111號原告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啓勝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 律師被告 麥高諒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複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戶中心法定代表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沈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