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826號
原   告  林正偉寬宇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正偉
訴訟代理人  林芫蓉
被   告  熊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茲因被告具狀表示跑錯法院,請求再開辯論,本院認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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