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又被告乙○○業已死亡,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陳報乙○○之繼
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資料,並繳納新台幣
肆仟捌佰伍拾元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