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又被告乙○○業已死亡,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陳報乙○○之繼
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資料,並繳納新台幣
肆仟捌佰伍拾元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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