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一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林怡秀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