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范勝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勝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范勝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8月2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於106年8月9日收受判決後,於106年8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育璇
法官翁毓潔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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