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告 巫癸蘭 被告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洪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而系爭土地即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994,240元,是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994,24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附表:
┌───────────┬─────┬───────┬────┬────────┐│請求塗銷之標的│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價額││(苗栗縣○○鄉○○段)│權利範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258-2地號土地│1/1│4,500元│151.12│680,040元│├───────────┼─────┼───────┴────┼────────┤│128建號房屋│1/1│依最新房屋稅籍資料│314,200元│├───────────┴─────┴────────────┼────────┤│合計│994,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