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侑霖(原名蕭憲鐘)選任辯護人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 律師被告 金建國
陳偉仁 鄧維文 白松記 鄧愉蓁 選任辯護人 陳稚婷 律師被告 楊四郎 (原名 陳四郎
王柏智 蔡家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893、10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893、10022號),本院判決如下,茲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梁夢迪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