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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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侑霖(原名蕭憲鐘)選任辯護人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 律師被告 金建國
陳偉仁 鄧維文 白松記 鄧愉蓁 選任辯護人 陳稚婷 律師被告 楊四郎 (原名 陳四郎 )
王柏智 蔡家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893、10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893、10022號),本院判決如下,茲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梁夢迪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