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71號原告 房德境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複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被告 林阿好
林昌熾 林隆源 張添振 張朝享 張朝欽林玉妹 吳林玉如 林玉未 林玉梅 許武次 許哲嘉 許智程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帶弟 被告 許東華
郭慶源 郭慶宏 郭慶輝 郭慶文 郭慶祥 吳明礎 吳豊達 郭庭庭 張丙坤 張振坤 張豐坤 張信坤 張麗珠 張弘謀 張弘昌 張惠玲 張悅瑩 林元盛 朱海萍 朱海銘 朱安邦 朱定國 朱虹頻林昭鵝 林美蘭 張益忠 張淑玲 李萬昌李桂娘 詹昭燿 詹承豪 詹文泰 詹淑慧 詹淑幸 詹淑冠 (民國83年4月13日遷出國外)宋 李阿梅 徐堃紹 徐堃偉 徐堃鳴 李錦娘 (民國66年12月25日遷出國外) 吳月梅吳月菊 廖年池 廖郡婉 廖雯姝 廖冠堯 吳秀美 (民國93年4月1日遷出國外) 張麗娟 吳克文 吳克隆 吳克營 吳英郡 吳聲裕 林明哲 林炳煌 林志鴻 林艷香 林淑真 林玫嫈 林崇信 張文姫 張良蕙 謝佩芬 張穎娟 張義昌 游玉彬 游馥容 兼上二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育新 被告 黃林丕瑾
張林 千惠 林仁勇 林元添 林元鏢 林元寶 江芝酉 林建豪 林淳浩 林英傑 林逢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煒倫 被告 林啓義
黃清發 林孟諺 林裕傑 林國清 陸蕭葉陸錦玉 陳陸金青 陸昀鍼 陸畇汝
陸滿 陸朝湧 陸朝國吳阿玉 黃苗 黃秋木 黃立群 黃演榮 黃麗君 黃秀玲 劉發國 陳綉娥張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麗紅 被告 陳勝祥 (即 郭春玉 之承受訴訟人)
陳芎樺 (即郭春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玲 (即郭春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艾虞 (即郭春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雄 (即郭春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明 (即郭春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舜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