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81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國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相符之印文(不得以職銜章代替),倘非劉國昭,並應補正由合法法定代理人於通知人處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或經銀行核章之影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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