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777號債權人 黃鏡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進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CA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