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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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秀梅 被上訴人即被告漂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0號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請求確認三次之管理委員會決議為無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500元(4,500元×3=13,500元,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