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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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74號原告 黃享欽 被告 郭貴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訴訟代理人 官瑞璋 複代理人劉招蓮
黃薏卉陳崇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庭期時間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