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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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2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梁財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皆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又無該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聲請人依該條例規定,聲請減刑云云。
三、查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6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後,又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96年7月16日)前之96年
7月6日發布通緝,而於該減刑條例施行後之96年7月28日始經緝獲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708號判決及本院97年度聲字第2142號裁定附卷可考。茲聲請人既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即96年7月16日)前經通緝,且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自不能獲邀減刑之寬典。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4年11月中旬起至│94年11月中旬起至│95年8月13日│││95年2月21日│95年2月2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94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第││查││6484號│6484號│490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995│95年度訴字第995│95年度訴字第211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5年9月6日│95年9月6日│95年12月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9日│95年10月9日│96年2月2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8月12日│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查││4902號│808號│80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118│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實││號│4708號│4708號││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6日│96年12月19日│96年12月1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2月2日│97年1月4日│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