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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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26號原告 郭勝義 訴訟代理人 徐澎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聖明 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1審裁判費。上開事項,均為起訴所必備之程式或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未於訴狀內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具體金額,亦未敘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主文之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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