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00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進黨中央黨部、 蔡英文 、 蘇貞昌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