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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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00號

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進黨中央黨部蔡英文蘇貞昌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佳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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