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090號聲請人 黃鋒洲 相對人 韋文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韋文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票據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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