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7號
原 告 傅家寶
吳沛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勳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