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小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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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字第400號
原 告 朱增強
被 告 張弘毅
訴訟代理人 張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理由欄㈠第4行關於「白河農會帳號0000
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白河農會帳號000000000000
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吳宣穎